【储蓄国债(电子式)养老金投资者专属额度管理细则】
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通知中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承销团成员,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
⑵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
【储蓄国债(电子式)养老金投资者专属额度管理细则】
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通知中将基本代销额度分配至承销团成员,并将部分机动代销额度作为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至开办机构。
⑵开办机构获得的基本代销额度不得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
⑶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根据未投资金额比重确定,后续根据上一季度实际售出金额比重确定。
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数据支持额度分配管理。
⑸开办机构抓取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时需区分养老金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额度。
⑹定期调整日终未售出养老金专属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次日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⑺向养老金投资者销售的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规则参照《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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